第一章 总 则
-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驻沪企业协会,又名上海晋商会。上海晋商会为第一使用名称。
- 山西省驻沪企业协会与上海晋商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机制。协会与商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合在一起同时运行生效。
- 本会是由山西省在上海市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已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本会坚持爱国、爱晋、爱沪的原则,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 本会宗旨是:传承晋商文化,竭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权益,推动互助发展。
- 本会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业务范围
-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联络接待、招商引资、商务考察、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维护权益、帮困救助。
-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入会实行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入会条件:
-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在沪经营或工作中表现良好。
- 凡山西藉人士(包括曾在山西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人士)在上海市投资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有关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 填交入会申请书;
- 秘书处讨论通过;
- 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 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 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会的协调;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结清会费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章程的修改制定;
-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 决定会员的吸收、劝退和除名;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第二十条第二至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但履行第三、四项职权时,需在下次理事会上报告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经济实力,有代表性,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商会工作;
-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后,提交理事会表决。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履行大会批准手续,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商会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商会重大事宜,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在下一次常务理事会上予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对协会工作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
- 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本团体实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 定期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 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对协会工作履行监事职能。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的辞职、免职、增补由会长提名或5个以上常务理事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需向下次理事会专题报告。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辞职、辞退、聘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其聘任方式为:1、由会长提名或5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一人,经表决通过;2、由会长或5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2 - 3名,经过竞选,表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副秘书长的聘任、辞职、辞退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组织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需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 |